2022年11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发布了特医食品注册关于配方、标签、生产工艺、质量安全等15个问题解答。
按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注册生产 的特殊医学配方食品(国食注字)可以对照在该临时编码下, 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及定点药 店自主购药结算时,可以发生特医食品费用;住院(含门诊 特殊病/急诊留观/家庭病床)不可发生特医食品费用。发生 特医食品费用时,定点医药机构需单独结算,且不能使用个人账户结算。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资质、研发、厂区、厂房和车间、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原料与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检验、产品的贮存和运输、产品追溯和召回、培训、管理制度和人员、记录和文件管理等15方面内容。
近日,四川省卫健委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四川省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了未来几年四川省临床营养科建设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与工作要求等。
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对于首次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批件的,每个品种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资助;对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化妆品、新兽药资助,单一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023年3月7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发布了关于征求2023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包含风险防控和产业急需的39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中特医食品中特定疾病类“胃肠道吸收障碍、胰腺炎全营养配方食品”的标准制定也被列入此计划当中,建议承担单位: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北京协和医院、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哈尔滨医科大学。
2023年2月13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发布了关于征求《食品中亚硝酸盐限量》等38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其中包含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的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于2023年3月20日前登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信息系统(https://sppt.cfsa.net.cn:8086/cfsa_aiguo)在线提交反馈意见。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生物医药产业的倾斜、支持,国内多个城市纷纷出台了支持力度更大、扶持范围更广的生物医药产业政策,鼓励企业创新发展,支持范围中也包括了特医食品,提出对获得特医食品批件的生产企业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支持。以下是新整理的部分市区出台的特医支持奖励政策。
近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了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国家及地方省市各有关部门在研发、临床、注册、生产、流通等各个环节不断出台新规政策,以进一步规范和细化特医食品的监管。对此,我们总结了历年来关于特医食品的主要政策,欢迎大家补充指正。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注册证书和产品标签、说明书为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涉及产品名称、配方、营养学特征、适用人群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产品标签、说明书范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为加强特医食品在医疗机构的经营使用管理,2022年8月,河南省卫健委、河南省市场监管局、河南省医保局联合制定 《河南省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使用管理办法》,要求河南省直医疗机构遵照执行。办法中要求:“医疗机构应当规范特医食品的收费管理,参照药品管理模式。”“特医食品应纳入医疗机构医院信息系统 (如HIS),对接处方、医嘱、仓储管理,实现特医食品全流程和规范化的闭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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