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卫健委、医保局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经营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管理的通知》,对特医食品的经营要求、临床使用作出进一步规范,并鼓励医疗机构积极开展特医食品的临床应用,进一步推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我市医疗机构的规范化普遍化应用,更好地满足患者的临床营养需求。
修订主要内容:一在现场核查环节给予申请人30个工作日准备时间;二将临床核查时限由40个工作日压缩至30个工作日,提高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审评时效;三设置优先审评审批程序;四对申请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注册提出了临床试验一般性原则要求;五取消审评环节中对不予注册产品的复审程序;六明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为电子证书,有效期限为5年。
为保障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质量安全,推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工作,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11月18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上海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环节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殊食品经营监管的相关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上海市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试行)》和《上海市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检查要点表(试行)》
为督促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全过程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特殊食品质量安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对《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和报告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高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临床营养诊疗能力,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组织起草了《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和《住院患者营养筛查及评估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9月7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征求《安徽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通知,本办法将进一步助力健康产业发展,助推安徽特医经营管理,积极推动临床营养科建设和特医食品应用于临床治疗,同时对其他各省制定相关管理规范具有参考意义。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苏市监规(2020)13号 )精神,进一步规范南通市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 简称“特医食品”)经营使用管理。江苏省南通市市场监管管理局、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南通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经营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管理的通知》。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阳光挂网工作的函》(苏医保函[2021)22号)的要求,为做好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阳光挂网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1年8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发布了特医食品注册中配方、标签、生产工艺、质量安全等21个问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上海实施方案精神,2021年8月13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上海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履行食品安全追溯责任,实现相关特殊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追踪、责任可追究,进一步提升本市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2021年8月10日,继江苏省徐州市发布《徐州市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使用管理规范(试行)》后,江苏省泰州市市场监管管理局、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泰州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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