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了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国家及地方省市各有关部门在研发、临床、注册、生产、流通等各个环节不断出台新规政策,以进一步规范和细化特医食品的监管。对此,我们总结了历年来关于特医食品的主要政策,欢迎大家补充指正。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注册证书和产品标签、说明书为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涉及产品名称、配方、营养学特征、适用人群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产品标签、说明书范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为加强特医食品在医疗机构的经营使用管理,2022年8月,河南省卫健委、河南省市场监管局、河南省医保局联合制定 《河南省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使用管理办法》,要求河南省直医疗机构遵照执行。办法中要求:“医疗机构应当规范特医食品的收费管理,参照药品管理模式。”“特医食品应纳入医疗机构医院信息系统 (如HIS),对接处方、医嘱、仓储管理,实现特医食品全流程和规范化的闭环管理。”
为指导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食品)企业规范标识,引导医生、临床营养师和消费者科学合理使用特医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2022年12月23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了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据悉,本标准于2019年立项,2020年3月正式启动,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共同承担修订工作,现已完成标准草案,按要求公开征求意见
期间,收到反馈意见建议共54条,涉及通用名称标注、配方特点/营养学特征表述、临床试验内容规范等,其中采纳8条,不采纳44条,其他咨询问题2条。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按程序做好《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指南》修改完善和公开发布工作。
2022年12月2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发布消息,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共同承担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 配方食品通则》(草案)已完成制定,现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15日。
2022年11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发布了特医食品注册关于配方、标签、生产工艺、质量安全等15个问题解答。
2022年11月8日,总局食品审评中心就《特殊食品注册审评核查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据悉,《特殊食品注册审评核查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8章31条,主要包括总则、资格条件、聘任程序、职责与任务、权力与义务、工作纪律、日常管理、附则等8部分内容。旨在规范特殊食品注册审评核查专家管理工作,明确专家责任、权力和义务,建立健全科学的专家遴选、使用和管理机制。
主要内容。参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样稿要求(试行)》,细化完善特医食品的产品名称、产品类别、配料表、营养成分表、配方特点/营养学特征、临床试验、组织状态、适用人群 、食用方法和食用量、净含量和规格、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警示说明和注意事项等13项内容。
本规范所称的特殊食品经营是指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按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主体,从事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销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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