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目标:今年底全市三级医院实现应设必设,2024全市二级医院应设必设,2025年所有医院能设尽设。临床营养师负责相关疾病诊疗,临床营养技师可开具非药品类的营养处方。医疗机构可按实际情况对营养筛查、营养评估、体格测量、人体成分分析、营养代谢检测、特医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肠内营养及医疗膳食配制等相关医疗服务纳入院内信息系统,依规编码收费。建设专业人才队伍,并进行规范化培训及考核。特膳食品归口于临床营养科管理并规范实施。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实施规范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实施规范
8月24日,为进一步提高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9月24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近日,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东营市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其中,为支持特医食品发展,对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且在东营市落地生产的,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奖励最高300万元。
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其中,为支持健康消费品产业化,对新获批国家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首次在河北省生产结算后,按该品种年营业收入的5%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连续奖励3年。
2023年7月31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了关于再次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该草案已于2023年1月19日进行了行业征求意见,根据行业意见建议,标准起草组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按照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程序要求,现再次征求行业意见。
一图读懂|《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部署,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顺应食品经营领域新发展,适应基层监管需求,解决企业相关政策困惑,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以下简称《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为规范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食品)的临床使用,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特医食品临床使用中的质量安全和应用效果,重庆市卫健委组织制定了《重庆市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使用规范(试行)》。
为规范全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食品”)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特医食品收费纳入医疗机构门诊管理。二、特医食品费用不能使用医保个人账户结算,由患者单独支付。三、纳入我省重特大疾病保障的苯丙酮尿症治疗性食品(特殊奶粉、无/低苯丙氨酸米面、PKU 专用蛋白粉等)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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