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置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特医食品[配方特点/营养学特征]可对产品配方特点、配料来源、配料或成分的定量标示(如乳糖含量、中链甘油三酯添加量)、营养学特征(如能量、供能比)等进行描述或说明。描述应结合产品配方、产品类别、临床研究材料、产品标准要求及检测结果等确定,并具有充分的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第八十条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因此,取得产品注册证书与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境内企业生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必要条件。
特殊医学用途肾病全营养配方食品适用于成人慢性肾脏病患者。此类患者早期通常不会表现出任何明显的症状,但在晚期,患者常见排尿次数增加;体能下降;注意力无法集中;食欲差;恶心和呕吐;手脚肿胀;皮肤干燥、瘙痒;睡眠困难;肌肉痉挛等症状。
特殊医学用途糖尿病全营养配方食品适用于因遗传因素、内分泌功能紊乱等原因印发糖、蛋白质、脂肪、水和电解质等一系列代谢紊乱的糖尿病患者。
特殊医学用途肿瘤全营养配方食品适用于手术期、恶液质期的恶性肿瘤(恶病质状态)患者。由于肿瘤的消耗、阻碍进食和消化、以及肿瘤对食欲的影响、患者精神抑郁等因素,伴随的以体重下降为特征的营养不良比较常见,因此应对患者进行营养补充。该产品配方应适当提高蛋白质的含量并调整与机体免疫功能相关的营养素含量,为患者提供每日所需的营养物质。
特医食品营养成分表中的能量及营养成分应标示具体数值,并提供其确定依据。标示值应综合考虑产品配方投料量、原料质量要求、生产工艺损耗、货架期衰减、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等因素,其名称、标示单位应与GB 25596、GB 29922一致。
特医食品配料名称应按照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规定进行规范。未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规定名称的,应提供其使用的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特医食品变更注册申请材料,一般材料项目: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变更注册申请书;2.产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复印件;3.申请人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4.申请进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变更注册,由境外申请人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交《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境外申请人委托境内代理机构办理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其中文译本,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应当确保译本的真实性、准确性与一致性。
产品注册申请材料项目:1.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书;2. 产品研发报告和产品配方设计及其依据;3. 生产工艺材料;4. 产品标准要求;5. 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6. 试验样品检验报告;7. 研发、生产和检验能力证明材料;8. 申请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注册,还应当提交临床试验报告;9. 与注册申请相关的证明性文件。
申请人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或总局食品审评机构网站进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系统,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填写并打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书。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进口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需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使用,但读懂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对了解该类产品及合理使用也很重要。患者不能自行决定购买和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一定要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购买产品后要重点阅读掌握标签上标示的食用方法和使用说明,了解如果配置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警示说明。使用过程中如出现不适症状,或未达到预期效果,应及时向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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