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发布了2家企业2款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批件(决定书)邮寄详情单,分别为雀巢德国申报的一款婴儿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浙江益元素申报的一款电解质配方。据悉,这2款产品均已通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注册审批,至此,我国获批的特医产品增至140款。
2023年9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发布了2家企业2款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批件(决定书)邮寄详情单,分别为雀巢德国申报的一款婴儿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浙江益元素申报的一款电解质配方。据悉,这2款产品均已通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注册审批,至此,我国获批的特医产品增至140款。
为进一步规范氨基酸类物质在特殊膳食用食品中的使用,促进我国食品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在前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特殊膳食用食品中氨基酸管理的规定,拟以公告的形式发布,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0月7日前将相关意见反馈至我中心邮箱(zqyj@cfsa.net.cn),逾期将视为无意见。
2023年9月13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批件(决定书)邮寄详情单
2023年9月13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
6月15日颁布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8号),对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明确了新要求,向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
记者近日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获悉:目前,市场监管总局已试运行“对临床急需的罕见病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适用优先审评审批程序”,并计划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的修订中增加相关内容,将罕见病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注册审评时限从60个工作日缩短至30个工作日,优先安排开展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
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开展特殊食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按要求申请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当通过医疗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关于食品销售的规定。
2023年8月3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审评中心发布了9款特医食品批件(决定书)的邮寄详情单,据了解,9款产品均通过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注册审批,至此,我国获批的特医产品增至138款。
2023年8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发布了7家企业9款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批件(决定书)邮寄详情单,包含7款全营养配方、2款蛋白质组件。
建议申请人根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结合注册产品具体情况,按照总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指南》及注册审评相关要求,及时申请变更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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